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七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