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九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九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