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