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一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