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三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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