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四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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