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六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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