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八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