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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