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九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