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七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