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五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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