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二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对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村民或者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有关教育和监管。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应当对服务委托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对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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