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八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主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