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四条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司法行政、住房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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