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