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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