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