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当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