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或者将公园绿地的管理用房和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