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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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推进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
第三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第四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
第五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增强群众绿化意识。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
第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
第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
第十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
第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区域绿地控制...
第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增强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城市绿化用水、景观...
第十三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文化、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
第十四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应当规划二千至五千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三百米服务半径全覆盖,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服务半径全覆...
第十五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河道两侧和滨海区域应当设置公共开放空间,除满足公共活动的使用功能要求外,应以绿化为主。公共开放空间带的宽...
第十六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宽度超过十二米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
第十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林荫道,其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旧城区林荫...
第十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规定折抵建设项目附...
第十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土地使...
第二十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绿化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等生态空间开展普查、识别,负有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的管理用房和配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根据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险情可以先行处置,对树木(不含古树名木)进行砍伐或...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执行。
树龄超过五十年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坏绿化植物;
(二)进...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开城市绿化工作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绿化工程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当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临时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的,或者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或者将公园绿地的管理用房和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第四十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负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