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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