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等生态空间开展普查、识别,负有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被破坏绿地,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