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的管理用房和配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