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根据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