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险情可以先行处置,对树木(不含古树名木)进行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在险情解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