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执行。
树龄超过五十年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城市树木应当列入城市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建立档案和挂牌标示,并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树龄超过五十年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城市树木应当列入城市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建立档案和挂牌标示,并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