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坏绿化植物;
(二)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三)在绿地内堆物、停车、摆摊设点、生火烧烤、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四)往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车、洗衣物;
(六)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水域内游泳、垂钓;
(七)损坏树木支架、围栏、标牌、给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