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