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负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