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