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养护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