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河道、滨海地段、铁路、公路、城市轻轨、高压输电走廊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河道、滨海地段、铁路、公路、城市轻轨、高压输电走廊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