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不低于35%;
(三)其他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绿化方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不低于35%;
(三)其他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绿化方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