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区域绿地控制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碑界牌: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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