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临时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的,或者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未退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处所占绿地面积应缴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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