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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