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