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