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18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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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奖惩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 第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 第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与提倡 第八条 提倡下列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 第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 第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 第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 第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损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六条 对紧急现场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 第十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志愿... 第二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资金与物质支持。 鼓励企事...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社...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招录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获...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公安...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与文明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城市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列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三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个年度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主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公共交通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等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罚款...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