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文明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