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损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四)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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