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
(五)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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