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抽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影响安全行车;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七)其他危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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