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三)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占道经营或者采用高音量音响促销;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
(六)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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