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