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六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六条 对紧急现场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