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