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志愿者本人或者家庭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