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在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在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中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应当建设旅游厕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供行动不便人士和方便亲子使用的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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